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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所确定承担国家行政赔偿的赔偿主体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
可以向相关机关提请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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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赔偿请求人提供证据很关键,如果遇到法院错判,或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情形,该向谁提出赔偿申请申请国家赔偿要依照法定程序,如被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向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主张;二审、再审改判无罪的,应向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主张;被收缴、没收财产的,应向作出收缴、没收财产行为的机关主张。律师还提醒,新《国家赔偿法》原则上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这就要求赔偿请求人注意搜集证据、提供证据。这包括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侵权的证据,也包括具体损失数额的证据。不过,对于特殊情况,新《国家赔偿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比如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工伤;不属于劳动关系,或者不是工作原因受伤,是人身损害。确定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经过合法注册,具有法人地位;劳动者年满16岁,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确定了行政机关不作为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如果说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了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作为与损害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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