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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的营运重型集装箱牵引车和危货运输柴油车辆,以及注册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国三及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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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的废弃年限可以参考以下规定。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年定期检查4次。2、旅游载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验收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3、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4、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5、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6、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查两次。7、其他重型.中型货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业主提出申请,通过批准和检查,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查两次。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查一次。10.三轮农用运输车和组装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的多缸柴油机组装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9年。
国三柴油车报废新规定是:根据2013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即淘汰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皮卡车属于轻型普通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根据车况,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期间要一年两审),报废年限最多可以延长5年,也就是强制报废年限是15年。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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