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学校里面的老师,教师资格证行政复议的回答,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学校里面的老师,教师资格证行政复议的回答,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9人已浏览
1,390人已浏览
927人已浏览
3,6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