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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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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诫罚。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教育机构向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发出警诫,申明其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违法的行政处罚。在教育法中较常见,主要是对违法相对人声誉产生影响的处罚,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指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的某种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针对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是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主要有 8种形式: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报名资格,停考,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或停办、撤销教育机构。财产罚。指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给予的经济制裁。主要形式是罚款。救济罚。通常指通过对违法相对人的制裁,纠正、制止不法侵害,使被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应用较广泛。主要有三种形式:责令限期清退、修复,责令赔偿,没收。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铁道部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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