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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
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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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机关长期不给没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户的小孩上户口,作为小孩是无辜的。小孩为了读书、就业等要求公安机关上户口,而公安机关拒不办理,如果起诉到法院,告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是没有法律依据来反驳的。假定公安机关以其父母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理由,那是肯定站不住脚的,因为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公安机关上户口的前置程序。
当事人超生的,同一个超生对象,只需要缴纳一次社会抚养费,不需要重复缴纳。一,社会抚养费: 1,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2,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二,征收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如你所述,肯定是不合理,而且还是违法的。作为超生子女夫妻,在一地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地不得以同样的违法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在迁户口至男方所在地时,当地再向你征收,你应该向他们出示你当时已在一地缴纳的依据(缴款发票),并同时向男方所在地县级计生局(卫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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