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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即无或者,包括: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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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能否作为诉讼代理人?此问题一直颇受争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证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理论界认为证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占主流,其普遍认为证人应该优先,因为证人系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可能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负,有时候具有唯一性,因此证人优先主义现已普遍成为主流观点。 但是一审中证人已作完证,二审中能否作为诉讼代理人呢?本人认为还是不可以。原因是:一、证人即然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诉讼当然包括一审和二审,既然在一审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二审当然也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了;二、案件进入二审,表明此案件并未结束,一审中的证人在二审中还是证人身份,其当然不能参与听审了。三、二审要对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作出认定,对案件事实当然也要重新认定,对一审的证人证言也要重新认定,因此一审证人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当然是不合适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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