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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的,应向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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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申请时,应当:1。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范围内,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和所选船舶登记机关。确认申请内容清晰、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员应当:1确认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批单》审核意见栏中的初审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三是向复审人提交申请材料。3、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人员完成。审查员应当;1、确认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2、在审批表的审核意见栏中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以及不同意的原因),并签字并注明日期。三、同意办理登记的,应当向审批人提交申请材料。四、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并在《审批表》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4、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是证书签发人。审批人应当:1、核对申请的主要内容和审批表。二是在确认相关内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中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这个日期就是签发证书的日期。三、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四、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中填写不同意发证的意见和理由,签字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5、发证1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应当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审批表》中填写船舶登记号(发放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和船舶国籍证)。2、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根据登记内容将相关信息输入微机管理数据库,并打印相关登记记录收入船舶登记簿。3、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或登记机关指定的专门证书制作人应根据《审批表》制作证书,并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证书制作完毕后,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4、申请人领取证书时,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将应退还的文件原件加盖业务登记印章,并在签注日期后退还申请人,并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注明并要求申请人签收,同时收取相关费用并发放证书。五证书制作人.校核人.发放人应分别在《审批单》相应栏目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制证人还应在备注栏注明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
船舶所有权申请书:(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三)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其他要求: 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 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3.对需移交档案的船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船舶所有权申请书:(一)申请书填写完整、规范,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一致。(二)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三)材料齐全、有效。(四)申请人身份符合规定。(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其他要求: 1.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齐全。 2.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3.对需移交档案的船舶,船舶登记档案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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