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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说,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陈述、证...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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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合法性标准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排除非法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采纳标准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纵观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属于“区别对待说”,即有些情况下要排除,有些情况下可以不排除,而且法律赋予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对非法证据进行界定其实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般对于非法证据我国法院是不会采纳的,也就是说收集而来的非法证据不会起到任何的证明作用,相当于是作废的证据。同时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此时还可能会追究收集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强制排除;对于采用非法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区分情形处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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