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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1、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同当地社会平均月平均工资之比,低于60%的最低按当地社会平均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300%,最高按300%计算。4、缴存比例(各地可能有差异)浙江为5%-12%之间。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
公积金缴纳比例:住房公积金基本缴纳比例为:公司12%,个人9%,公司和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纳公司可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步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但最低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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