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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解决变更直接抚养子女的关系问题,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父母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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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自然就解除了。根据法律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受过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仍然应当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相关延伸】问:继子女和继父母有什么权利义务?答: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育子女不是养育父母的关系,养育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以来,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成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相关延伸】问:可以请法院确定子女关系吗?答:如果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是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原则处理的。具体操作是: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处理原则 1、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四、轮流扶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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