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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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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登记:(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二)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三)依法查封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中止登记的。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土地登记资料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土地登记文件。土地登记文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组织形成土地登记文件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登记文件报有权登记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文件应当永久保存。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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