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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登记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
土地证书实行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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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权利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组织开展地籍调查;(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登记的土地进行土地权属审核,对初始登记的土地进行公告;(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更换土地权利证书。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税费缴纳凭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齐备的土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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