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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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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契税的征收,计税基数不一,不能笼统的说按照成交价格、还是按照含税价格、或是不含税价征收。契税暂行条例的第四条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企业取得政府出让的土地时,向政府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需要计入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方法是成交价格、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总和乘以进口从价的关税税率。交易价格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格和间接支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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