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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实行抽查和制度。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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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停办或者闭坑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三)土地复垦及的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和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本市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干扰和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区范围内勘查、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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