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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离婚后不能分割,除非该婚前财产经过双方书面约定为夫妻共有,离婚时才能进行分割。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是: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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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后,应当先区分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若是属于共同财产,则双方约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则上是一人一半。若确定了是个人财产,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家庭都会购买一些保险,有财产险、人身险等。在离婚的时候,双方也要商议对这些保险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与保险财产分割办法,夫妻婚后购买的财产险,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财产险,则保险金归个人所有,是个人婚前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总之,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都受到诉讼时效上的限制,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从一年到两年不等,这得根据当事人重新分割财产的原因来分析。不过,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必须要有财产分配不公的证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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