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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学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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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确定:(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留在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四)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事故。【辟谣】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必须承担责任吗?真相:不是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提醒】在学校受伤如何要求赔偿?1、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监护人与学校协商为准。2、一般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金额。可以要求以下赔偿:(1)医疗费用(住院费、治疗费用、药费等);(2)监护人误工费(因照顾子女而造成的工资损失);(3)住院营养补贴(改善营养、伙食);(4)其它经济损失。
学校当然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但学校在周六组织补课,是违反国家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减负的规定,学校的行为明显不当,而导致了孩子在周六补课途中出事,所以学校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请家长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认定相关责任,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受通常犯错职责。如果是老师有犯错,因为是职务做法,由学校承受职责;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限定,对老师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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