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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债权。但执行财产的范围不能超出...
代位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债权。但执行财产的范围不能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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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代履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支付。例如,拆除建筑时,人民法院可先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义务人支付费用。代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此项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请他人代为履行,由义务人负担一切费用。构成要件: (1)必须有法定义务存在,法定义务人员有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代执行的可能; (2)义务人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且不以义务人自为为必要; (3)代执行的实际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但要向义务人征收费用; (4)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预为告诫,并附以期限。有时须多次告诫。在例外情况下,由于形势紧迫,也可以不经告诫即予代执行。这种情况称为即时代执行。
代位执行也称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代位执行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00条明确确立,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69条对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作了进一步规定。所以,我理解不存在“代位权要通过起诉才能生效”的问题,只要他不提出异议就行。我想提醒你一句:(你已经有很多个咨询没有致谢了!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代位执行方面的立法,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不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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