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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是指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债权。但执行财产的范围不能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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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应从两个方面理解。首先是从执行财产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虽有偿付能力但因某种原因没有偿付条件,这包括全部不能偿付或部分不能偿付,也包括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其次从执行程序上,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不能清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条件,才能对第三人进行代位执行。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73条中的规定其实就是对代位权的定义做了解释,是指在债务人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又称“代履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支付。例如,拆除建筑时,人民法院可先请人代为拆除,再由义务人支付费用。代执行是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当事人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此项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或请他人代为履行,由义务人负担一切费用。构成要件: (1)必须有法定义务存在,法定义务人员有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时,才产生代执行的可能; (2)义务人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义务,且不以义务人自为为必要; (3)代执行的实际执行人,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但要向义务人征收费用; (4)代执行实施之前,一般要预为告诫,并附以期限。有时须多次告诫。在例外情况下,由于形势紧迫,也可以不经告诫即予代执行。这种情况称为即时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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