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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体育设施的规划,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受让人建设体育设施的具体内容。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场馆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管理单位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并予以公示。收费收入应当用于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保险、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前款规定的服务收费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三)标明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四)按照设施的使用标准进行保养、检查并及时维修;(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及相关设备;(六)在设施所属场地公示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七)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禁止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的管理单位利用该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使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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