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区政府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园、广场、堤岸等市政工程,应当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设置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在国家全民健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在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不少于三个项目的全民健身比赛活动以及不少于两次的科学健身讲座,每日开展全民健身公益宣传,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优惠开放全民健身设施。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实际需要,在市政公园、社区、绿道等公共场所和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简易全民健身设施,并负责更新、改造或者拆除。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建设的简易健身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可以由管理单位向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深圳经济特区内全民健身活动适用本条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23人已浏览
376人已浏览
503人已浏览
8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