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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时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1. 土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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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所有的房屋被征收的,征收补偿所得是属于老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老人没有写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禁止的。具体规定如下: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视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如果农耕地块在连续多年的时间内未被妥善利用,同时明确了使用权的情况下,社区可以向上申报至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通过此程序对其土地注册记录进行核销处理,土地则交回社区重新分配管理。以下是可能导致农民宅基地被收回的几种常见情形: 1. 未经特别许可,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仍未开始施工兴建的农耕地块; 2. 在向村民团体汇报申请宅基当时作出建新拆旧的承诺,但事后并未自动履行并拆除旧房屋的原宅基地; 3. 经过批准开展旧村子改造项目,且村民已经搬入新建住所居住的原宅基地也需要收归社区; 4. 对于下山移民的村子,同样需要将已搬迁至新居的原住宅地归还社区; 5. 以欺骗手段获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以及符合其他应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条款的情况。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而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 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 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 3. 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 4. 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 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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