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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是否涉及宅基地问题?

2025-01-25
一、农村拆迁与宅基地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这种情况,拆迁后村民可以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再获得宅基地。 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等方式对宅基地进行补偿。 1.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乘以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乘以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2.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3. 实行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三、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实施房屋拆迁行为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款项,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予以继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于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宅基地也有可能会被征收的,被征收后村民可以再次提出获得宅基地的申请,但是此申请不一定会被批准,对于不被批准的情形,村民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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