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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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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注册资本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资。用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方可出资;城市规划区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用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资;农村、郊区集体所有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经县级人民登记并颁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后方可出资。2、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只有经过评估,我们才能确定我们的股份大小。《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评估价格的,从其规定。3、以公司名义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货币性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进行转让。。公司章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法规定的非货币出资金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八十条 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支付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指依法取得的符合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作价入股进行房地产合作开发,此时,土地使用权性质已变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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