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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口头遗嘱的效力具体如何?

2021-11-11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1)必须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而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如果生命垂危的立遗嘱人通过抢救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口头遗嘱视为无效,应以其他方式立遗嘱。 (2)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两种类型的的人有两种:一种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二,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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