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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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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按规定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中村、老城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增设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对城中村、老城区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自建住宅、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并组织实施。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四)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从业人员;(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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