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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标明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娱乐场所还...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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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单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能力的,可以自行实施检测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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