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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2条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提请逮捕,且根据105条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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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取保候审、建筑居住、逮捕都是限制性的强制措施,都是适用于刑事类的案件侦破。再通俗点说,就是以前所说的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行为。按照从轻到重的程度看,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以此来排列。其中取保候审最轻,时间12个月,同时对其行为没有什么具体的约束,主要针对管制、拘役的轻刑,还有有期徒刑以上但无社会危害性的这类人群适用。无社会危害性是指偶犯、激情犯或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其中累犯是不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要求就是不得扰乱证人作证,不得未经过允许出所居住的市、县,限制性比较少。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可以按案情需要,制定不得与某人接触,不得到某个地方,侦查机关还可以责令取保候审人上交护照等证件。监视居住就是将人限制在他的住所或侦查机关制定的处所,不可以让人外出,不可以和居住在一起的家属以外的人员接触通讯。时间为6个月。拘留和逮捕是差不多的,都是关押在看守所,是不可以和家属会面的,知道检察院侦查起诉之后,才可以会面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尽管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但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监视居住是一种不予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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