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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开庭时间推迟?

2024-12-16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条,以下情况法院开庭时间可以推迟: 1.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2. 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3. 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起诉的; 4. 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5. 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6. 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追加、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7. 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8.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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