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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的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是加到执行力度的重要举措。强制执行之后,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下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上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七)因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想撤销信息的,最简单的还款方式是尽快还款,否则只能等两年后自动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重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执行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完成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四)终止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调查控制度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个)人民法人民法院不得到期限后不得到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不得到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到监督或者不得到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删除不诚实信息后,被执行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在删除不诚实信息后六个月内,被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失信被执行人2-5年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项至 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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