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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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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犯罪构成(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指动产,但房地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房地产分离,如田地上的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此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财产也构成盗窃。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其特征是:(1)可以被人控制和占有。能被人控制和占有的财产,必须是根据五官的功能可以知道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实际上是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简单的物理有形支配。有时候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物体的性质,物体所处的时空等等,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是否被占有。有时候,即使在物理或者有形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也可以认为是社会观念上的占有。举例来说,在自己的房子里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还没有失去占有。如果没有回到主人的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然属于主人。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放置在路边的财,仍归主人所有。养殖场放养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可以被人们所控制,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人们无法控制的阳光、风、空气、无线电波、磁力等。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比如证券。具有主观价值(如纪念信件)和几乎没有价值的东西。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的对象。如果盗窃者在盗窃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赃物的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当认定盗窃罪。(3)可以移动。动产和不动产上的所有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比如开采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沙子,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等。房地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卖房地产,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房地产纠纷,不能以盗窃罪处理。(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偷取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多次偷取公私财物。(3)主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修改主体是修改本罪的重要内容。根据原刑法,l4岁以下16岁以下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这一规定。(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关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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