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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的情形: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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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比例依据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的。婚约的财产,也就是叫彩礼。如果发生了婚约财产的纠纷,最高法院对这样的问题是没有明确地说清楚婚约解除以后,彩礼应该返还的具体比例和数额的。所有在每一次案件的具体裁决的时候,结果是不一样的。
婚约的财产,按照狭义上来说,就是男女双方在以结婚为前提的条件下,出于自愿或者是非自愿的,给另一方或者是双方互给的相关财物,一般称为彩礼。关于婚约财产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说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彩礼是结婚之前按照当地的习俗给付的所有财物的话,经查明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一种,法院应该是要给予支持的: 第一种情形是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的; 第二种情形是双方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手续,但是却没有一起生活的; 第三种情形是因为在婚前要给付彩礼,而造成人给付让你生活出现了困难的。 第二、三种情形,是要以当事人要离婚为前提。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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