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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实行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单位...
XX范围内的城镇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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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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