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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 (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 2)伪造或者冒用...
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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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是按销售金额作为量刑的依据。建议立即委托律师根据具体情况,争取从轻判刑。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批准文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字号、地址或者代码标识的; (3)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4)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5)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变质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7)标明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并且不具有应有使用价值的; (8)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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