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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在固定地点举办日常定期小型招聘会(参展单位200家以下),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定期小型招聘会的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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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30000元以上资金;(三)有3名以上熟悉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职业介绍和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开办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由有责任能力的单位担保。
每年2月底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商卫生、财政等部门后制定年度中央医药储备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并抄送有关部门。地方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通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或者招用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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