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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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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 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 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凡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某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证据的连接是环环相扣的链条,还是多股细绳拧成的绳索)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或片断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某个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但并不是所有能和案件联系起来的证据都可以作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有要遵守的原则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在实践中收集的间接证据有很多,相互之间关系复杂,真假并存,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偏差和错误。因此,对具体的间接证据审查判断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一是查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属性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看有无假冒和伪造的情况。物证是以自身客观存在的形态来反映案件情况,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一经查证落实,对证明案件事实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只有出处可靠,并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物品痕迹,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2、二是查证人的品质,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其它客观条件。证人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亦有真实和虚假的成份。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有恩怨或利害关系,在作证时将知道的案件事实故意夸大或缩小,甚至包庇或陷害,也有因时间长,记忆淡薄、表达力欠缺等情况,都会出现证言失实的情况。 3、三是查鉴定材料是否可靠,鉴定人是否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格,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可信。鉴定结论对有些案件,如伤害、杀人、强奸等案件发挥重要的证明作用,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出现过同一伤情或同一物品,几份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造成的原因,可能就是鉴定人员先入为主或掌握鉴定材料不全面。在审查判断时要引起注意。 综上所述,间接证据对案件的告破既起到辅助作用,又能对案件起到阻碍作用,如果判断不准,有可能使案件陷入另一个旋涡当中,使案件更复杂。所以,对于 间接证据的认定方法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对于当事人搜集证据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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