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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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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办妥申请领取手续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人员应当凭身份证、失业证或者流动人员就业证按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如实报告。经验证具备领取资格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的发放机构领取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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