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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企业拆迁补偿款的处理: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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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如属于对方不按照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的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订立补偿协议。
政府拆迁补偿中搬迁费的处理,法律规定。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四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三、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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