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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
下列情况应当修改频率规划或技术规划:(一)欲设台的主要技术特性中任何一项不同于规划,可能导致规划中其他台的可用场强增加的;(二)已建台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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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广播电视频率开办多工业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按照批准的技术参数和内容工作。需要变更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申报、审批、验收、发照等手续,原执照作废。
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事业建设规划以及与周边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频率协议。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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