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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是可以做已经进行抵押的房产进行确权,我们在这个时候需要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这个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话,一般都可以办理...
法院能够对已抵押房产进行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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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确认抵押财产的权利。这个时候需要办理房产的初始登记。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这个房子能办理房产证,一般可以办理确认。但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不能提起确认权利的诉讼: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拒绝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认权利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提起房屋所有权确认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解释权,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的,不支持其诉讼请求。2、财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诉讼。此种情形应中止审理,但如果请求确权的财产被处置的,应对撤销待确权案件。此外,对于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案外人在执行机构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认权利诉讼的,非执行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应当中止或者撤销。3、在诉讼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有妨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比如离婚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未取得房产证的婚内共有房产不应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一、法院是可以做已经进行抵押的房产进行确权,我们在这个时候需要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这个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话,一般都可以办理确权。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此种情形应中止审理,但如果请求确权的财产被处置的,应对撤销待确权案件。另外,对于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中止或撤销。 3.对于诉讼中,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有碍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例如离婚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对尚未取得房产的证书的婚内共有房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收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法院是可以做已经进行抵押的房产进行确权,我们在这个时候需要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这个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话,一般都可以办理确权。 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此种情形应中止审理,但如果请求确权的财产被处置的,应对撤销待确权案件。另外,对于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不宜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中止或撤销。 3.对于诉讼中,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有碍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例如离婚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对尚未取得房产的证书的婚内共有房产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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