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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契税房产不能完成交易,也就不能在房屋登记簿上进行转移登记,产权人不能发生变换,我国房产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确认以在产权登记部门的房屋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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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一般是交房之后,办理房产证时缴纳的。 办理商品房房产证需交纳的全部费用如下: (一)买商品房需要交的税: 1、契税,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由当地财政局收取),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商品房交易经批准后,买方凭《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缴交契税,缴纳的契税标准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按销售价格的1.5%计征。 (2)个人购买高档住宅、单元式商铺、购买私人建造自用的单家独户住房、单位购买房屋等按销售价格的3%计征。 (6)测绘费:按宗数收,50平方米以下收80元,50-100平方米收100元。 2、印花税,由当地的税务局收取,收取金额为购房总价的0.05% (二)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总价的2-3%,大多数地方是2% (三)规费 1、交易费,购房总价的0.5%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费工本费是由当地房管所收取,各地不一样,通常情况下是100平方米以下收90元,大于1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加10元。 3、《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费工本费,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具体收费标准可以详询当地国土管理局。 (四)如果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 1、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2、保险费,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3、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4、抵押登记费,100元
(一)起效时间 为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契税纳税环节是在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之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二)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 (三)计税依据 指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的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其中二手房交易必须先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或者所交换的房屋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征收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同一时点、同类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额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五)交购房契税需要的资料: (1)商品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首期付款收据)。 (2)二手房买卖、赠与:买卖契约或赠与公证书、评估单、原房证。 (3)房屋交换:交换协议书、评估单、交换双方原房证。 (4)房屋拆迁重购(安置)住房:拆迁安置合同或协议、拆迁公房买断协议或买断收据、重新购房的合同或契约、购房发票或首付款收据或评估单、原房证、低保证(限低保户)、根据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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