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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怒而起诉离婚

2021-01-27
广西的一对夫妻,丈夫外出长期“失踪”,也没有给家里寄任何费用,致使家中妻儿生活无着落,处境凄凉,妻子怒而起诉离婚。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离婚。潘女士几年前与韦某认识、自由恋爱,22日,他们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韦某在婚后不久便外出至今,期间韦某只回家两次,每次住几天便走,未留生活费给母子俩。这几年,韦某也没有给家里寄来任何费用,不关心家里的事。潘女士含辛茹苦地照顾着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生活非常艰难。潘女士曾多次寻找韦某,但均找不到人,韦某莫名其妙“失踪”了。潘女士认为,被告韦某长期外出,遗弃家庭成员,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16日,潘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即外出,期间只在6月回家两次,目前去向不明。夫妻双方分居已达三年多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孩子的抚养,因被告外出去向不明,孩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韦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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