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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本市城市的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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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房延续使用的,被人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并持有原产权性质为市店或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由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变更登记。改变房屋用途,按照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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