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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五种: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其受理的民事上诉案件作出发回重审的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作了规定: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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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后你还不服判决,你还可以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申请上诉。如果你的上诉,二审法院开始审理了,那么结果对你有利还是有害,都是终审判决了。 二审结束了,要想申诉就很难了,只能自己找人写好申诉书,到你们省的高级法院去递交了,是否受理就很难说了。 除非一审二审的法官认定的事实有巨大出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证据、有贪污腐败行为等等。才能引起重视。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4)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适用的程序,目的是通过二审裁判对可能存在瑕疵的一审裁决进行纠正,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它属于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监督与纠错机制,同时又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机制。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大类情形下,二审法院可将案件发回重审:一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二是“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基本事实的认定是整个案件的核心,所以并非所有的事实都是基本事实,而是在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对严重违反发回重审的情形应当符合以下几点: 一、应当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的公正性有同样严重的法定情形。 二、发回重审的目的,应当限定于维护当事人诉讼的辩护权和审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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