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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共同银行债务的处置问题

2024-12-15
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偿还。反之则不需要偿还,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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