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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户口在外地的老年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且其独生子女或子女均在本区的,可申请来本区随子女入户。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关条件,证...
凡户籍在外地的老年人(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且其独生子女或子女均在本区的,可申请到本区随子女入户。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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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 1、父母投靠子女的,一般来说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比如60周岁及以上等),才可以进行户口迁移; 2、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依据对方的答复,办理相关的手续及相应的资料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投靠落户应该会保留,只是条件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应该变化不大。最受影响的应该是学历落户,购房落户和居住期满落户,投资落户这些落户方式。目前只公布了一个大概的记分标准。估计正式实行时会有更详细的内容出来。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沪府(2009)70号]:三、关于老人投靠(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因此,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迁移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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