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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农家院建房标准

2021-12-23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建设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合资企业的,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建设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土地使用标准。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业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的办公用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申请人还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办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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