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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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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议变更抚养费支付方式和额度。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提出诉讼。《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后,对方无能力一次性付清房屋补偿款,经法院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事后,对方不按照规定的探视权让我看小孩,还多次到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我多次和法官沟通探视和抚养权的问题,但都劝我对方是无赖,要我别和他计较,等孩子大点再说。我觉得这对我太不公平了,难道妇女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了吗?现在对方已找人,有车有房,并在法官面前承认自己工资也增加了,请问我可以反悔先前的和解协议,要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夫妻离婚后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有给予小孩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一方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时候,如果这一方的实际收入不高,那么可以和拥有抚养权的一方适当要求减少到可以接受的范围,毕竟经济条件不好不是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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