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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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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入不高,可以要求减少,具体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找其他方式补偿。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百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对方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用其财物折抵度子女抚育费。(2)如果一方拒不交纳人民法院有关抚养费的判答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应当按协议或判(裁)确定的义务履行,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基本道义。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可以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议缓付或用制其它方式折抵抚养费,假定一方真要是既无财产也丧失了履行能力,另一方则要全额承担抚养责任。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都是以义百务人的履行能力为限,一方丧失了履行能力(假度定一方成了植物人),另一方则要全部承担抚养义务,不承担的法律会预以干预的。
离婚后,对方无能力一次性付清房屋补偿款,经法院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事后,对方不按照规定的探视权让我看小孩,还多次到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我多次和法官沟通探视和抚养权的问题,但都劝我对方是无赖,要我别和他计较,等孩子大点再说。我觉得这对我太不公平了,难道妇女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了吗?现在对方已找人,有车有房,并在法官面前承认自己工资也增加了,请问我可以反悔先前的和解协议,要求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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