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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残疾赔偿的计算采用定型计算法,将残疾赔偿视为劳动能力的降低。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丧失是一种损害。无论受害人在...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赔偿,还是物质损失赔偿。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已经给付了残疾、死亡赔偿金,是否还需另外再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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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不能就残疾赔偿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死亡的发生是因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的,而非侵权人在先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侵权因果关系不成立,侵权人无需对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定残后意外死亡是否意味着伤残赔偿金只用计算到受害人死亡时止呢?回答这一问题前,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伤残赔偿金。正如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对生命损害的赔偿,伤残赔偿金赔偿的也不是对身体健康损害的赔偿,而是赔偿的因身体健康遭受损害间接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的是按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程度对应的未来收入减少部分。在赔偿方法上采取的是抽象化定型赔偿,只考虑计算年限和收入标准,另外考虑到抽象预设的赔偿年限可能短于受害人生活实态,特别规定了超过确定的给付年限仍生存的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仍有权继续请求给付一定年限的伤残赔偿金。因此,我国法律并未对受害人生存期限短于预设固定年限的情形如果处理作出相应规定,而司法实践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观点是较为一致的,即不因受害人定残后死亡而将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只计算到受害人死亡时,而是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年限计算赔偿伤残赔偿金。
金和死亡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 1、受害人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例如下列情形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1)本人虽然没有收入来源,但随其配偶、子女在城镇生活的; (2)随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其父或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 (3)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2、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3、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定期从单位领取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4、受害人住所地由农村县划调整为城区的,其仍在原住所地务农、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收入,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农民基本相同,适用农村居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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