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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
作为公司股东,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该怎么办?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股东认购的监管,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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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股东,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公司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该怎么办?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股东认购的监管,一些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约定的期限支付出资。此外,公司停业时,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以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向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综上所述,公司股东不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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