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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
这种情况多存在于诉前协商阶段,由于是双方共同委托,在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上双方均有参与,如果有异议可从以下方面寻找重新鉴定的理由和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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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启动鉴定程序或者说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一般都是在案件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由一方向法院提出,由法院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在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然后进入具体的鉴定程序。由于鉴定意见对案件往往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当鉴定意见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为案件支出了鉴定费用,而且还会白白的浪费很多时间。有鉴于此,对于鉴定结论尚无法明显判断的前提下,考虑到诉讼成本的原因,对于某些案件,还是可以通过案前委托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因此,当事人委托亲友作为其辩护人,法院无权干涉。但是,《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查阅案卷,而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进行上述辩护程序就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允许,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作为辩护人会见、阅卷一般也难以取得司法机关的许可,也就是说非律师的辩护人所能做的辩护工作只有开庭,而缺乏前面的会见阅卷开庭将变得无的放矢,加上辩护律师毕竟受过正统法律教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知道怎样去把握案情抓住对犯罪嫌疑人较有利的点为其减轻处罚。所以,涉及刑事诉讼一般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比较合适。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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